(2016)鲁0691执142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家法与被执行人栾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法,栾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142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家法,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龙口市电镀厂员工,住蓬莱市小门家镇河西卫家村XX号。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兴利,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石良镇黄城集村。被执行人:栾英,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蓬莱市大辛店镇浦里张家村XX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家法与被执行人栾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家法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三初第4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栾英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即日内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家法赔偿款63365.7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262元以及申请执行费。因被执行人栾英已不在其居住地居住,邮寄的法律文书被退回。2016年12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栾英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栾英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11月20日,本院作出(2016)鲁0691执1428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栾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栾英有银行存款及交通事故理赔款,名下有轿车一辆,申请人暂不要求对被执行人的车辆进行处置。2016年11月16日,本院作出(2016)鲁0691执142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栾英银行存款64216.19元;2016年12月5日,本院作出(2016)鲁0691执142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栾英在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预留理赔款64216.19元,因该理赔款系预留理赔款,数额未最终确定,无法划拨;2017年4月20日,本院作出(2016)鲁0691执142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栾英银行存款7069.13元至本院账户,扣除50元执行费后,已将剩余案款7019.13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忠涛审判员 徐功成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