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淑波、胡兆霞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波,胡兆霞,胡某,卫广强,王世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148号申请人:刘淑波,女,生于1964年9月28日,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申请人:胡兆霞,女,生于1992年8月27日,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申请人:胡某。被执行人:卫广强,男,生于1969年12月26日,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王世美,女,生于1970年9月8日,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淑波、胡兆霞、胡某与被执行人卫广强、王世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卫广强、王世美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冻结被执行人卫广强银行存款5020.05元,但该款不足以清偿本案案款,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宏林人民陪审员 姜守强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岳修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