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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民终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广安金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安兴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苏明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安金都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安兴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苏明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民终5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安金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杜长彬,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安兴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安市广安区。法定代表人:周孔学,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明桥,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上诉人广安金都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安兴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苏明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2016)川1603民初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安金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以其与被上诉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安金都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安金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807元,减半收取7403.50元,由上诉人广安金都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军审判员 谭 昀审判员 罗乔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斯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