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81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地文与周贤平;李洪枝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川1781执7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地文,周贤平,李洪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81执75号申请执行人:张地文,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周贤平(又名张茂周),男,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李洪枝(又名李洪芝),女,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地文与被执行人周贤平、李洪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周贤平、李洪枝限期履行本院(2015)万源民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地文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175元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周贤平、李洪枝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贤平、李洪枝修建的位于万源市石窝镇综合用房地产(实地测绘建筑面积:200.95㎡,无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予以评估,评估价:266300元。经两次网络公开拍卖无人竞买,流拍价252985元。同时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周贤平、李洪枝与另案申请执行人张军、张仁元、张运亨、张子明、张敬玉、周述兰、张茂志、梅秀伦、张开武、张光华、张仁宝、蒲天立、张正杨、马景义、张运礼民间借贷案件,申请执行标的:案件款本金共计223326元(含本案执行标的3500元在内)、诉讼费共计4355.20元,本院亦分别在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周贤平、李洪枝无其他财产执行,无法兑付各申请执行人全部借款本息,故本案申请执行人张地文与另案申请执行人张军等16人自愿向本院书面同意以物抵债,按流拍价252985元,品出诉讼费共计4355.20元、执行费共计2202元后,剩余款246427.80元,抵偿被执行人周贤平、李洪枝所欠本案申请执行人张地文与另案申请执行人张军等16人借款债务本金223326元,余款23171.80元作为支付各债权人利息(利息按债权比例受偿),其余利息各债权人自愿放弃,流拍房屋归申请执行人张仁元所有。待张仁元将该房屋出售后,由张仁元按判决书确认的本金和利息受偿比例支付各债权人。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张地文与另案申请执行人张军等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周贤平、李洪枝修建的位于万源市石窝镇综合用房地产(实地测绘建筑面积:200.95㎡,无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作价252985元交付张仁元,抵偿被执行人周贤平、李洪枝所欠本案申请执行人张地文与另案申请执行人张军等16人借款债务本金223326元,余款23171.80元作为支付各债权人利息(利息按债权比例受偿,其余利息各债权人自愿放弃)。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本案申请执行人张地文与另案申请执行人张军等16人时起转移。二、本案申请执行人张地文与另案申请执行人张军等16人借款本金及利息,由张仁元自行出售抵债房屋后并负责按判决书确认的本金和利息受偿比例支付各债权人。二、张仁元在具备抵债房屋登记条件时,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红兵代理审判员 岳顺英代理审判员 王永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冉茂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