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行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罗春琴、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春琴,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06行初121号原告罗春琴,女,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告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杭州市莫干山路77号金汇大厦北门。法定代表人冯水华,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春琴与被告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罗春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春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春琴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俊洁人民陪审员 狄建华人民陪审员 张云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治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