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行审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常州东南联发彩屏电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东南联发彩屏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412行审60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行政中心*号楼。法定代表人周仲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谈益董,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常州东南联发彩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翔路***号。法定代表人陈焕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武人社察罚字[2016]第10号},本院于同年5月16日立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武人社察罚字[2016]第10号},认定被执行人存在未按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行为,决定对被执行人处罚款2000元。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缴纳罚款人民币2000元以及逾期不缴纳罚款按罚款数额每日3%加处的罚款人民币2000元。2017年5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武人社察罚字[2016]第10号}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文审 判 员 吴焕中人民陪审员 赵荣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王 峰书 记 员 周 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