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7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兰全富与刘云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全富,刘云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7执111号申请执行人兰全富,农民。被执行人刘云吉,农民。关于兰全富与刘云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1127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刘云吉发出(2017)晋1127执11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向本院报告当前及前一年的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兰全富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刘云吉于2017年5月23日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赔偿申请执行人兰全富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3517.2元及案件受理费91元,申请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岚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珏人民审判员 李怀林人民审判员 张丽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