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民初1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渭南卤阳湖党睦永鑫农资服务部与被告张永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南卤阳湖党睦永鑫农资服务部,张永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1852号原告:渭南卤阳湖党睦永鑫农资服务部。经营场所:蒲城县党睦镇孝通街道。经营者:褚明君,系该农资服务部业主。被告:张永锋,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党睦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渭南卤阳湖党睦永鑫农资服务部与被告张永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渭南卤阳湖党睦永鑫农资服务部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渭南卤阳湖党睦永鑫农资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渭南卤阳湖党睦永鑫农资服务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 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樊晓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