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申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邓成明与邓成志、邵贤翠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邓成志,邵贤翠,邓成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申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邓成志,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邵贤翠,女,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邓成明,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再审申请人邓成志、邵贤翠因与被申请人邓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5民初1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邓成志、邵贤翠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杭 鸣审判员 罗建华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晓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