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0执17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华敏申请马奎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敏,马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17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华敏,男,195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马奎,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满族,哈尔滨金马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经理,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刘华敏与马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381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轮候查封马奎名下宗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地号4-10-8-6330-1,土地证号:哈集用(2012)第100007**号,宗地面积350平方米(实测面积543.8平方米,合法面积350平方米,其余面积193.8平方米为临时用地)及马奎所有的座落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康安小区6栋3单元4层4号(产权证号:1601049030,建筑面积81.09平方米)房屋的房产档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5月23日止,被执行人马奎尚欠申请执行人刘华敏63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50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涛代理审判员 王 丹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