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3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黄某2、佘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2,佘某,黄某1,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莲花山村祝家湾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3219号申请人:黄某2。申请人:佘某。法定代理人:黄某2,系佘某之母。申请人:黄某1。法定代理人:黄某2,系黄某1之母。被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莲花山村祝家湾村民小组(原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长塘村祝家湾村民小组)。申请人黄某2、申请人佘某、申请人黄某1与被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莲花山村祝家湾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申请人黄某2、申请人佘某、申请人黄某1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莲花山村祝家湾村民小组(原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长塘村祝家湾村民小组)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85000元,案外人刘雪梅提供90000元银行存款(账号:80×××13)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某2、申请人佘某、申请人黄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莲花山村祝家湾村民小组(原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长塘村祝家湾村民小组)名下的银行存款总计285000元;二、冻结案外人刘雪梅名下的银行存款90000元(账号:80×××1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盛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