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2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姚佳与成都布雷特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佳,成都布雷特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2204号原告:姚佳,女,199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被告:成都布雷特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三段*号成都国际金融中心****号。法定代表人:张嘉淇。原告姚佳与被告成都布雷特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姚佳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姚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 伟人民陪审员 许 莎人民陪审员 雷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