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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61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陈昭乐与廖嘉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昭乐,廖嘉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6146号之一原告:陈昭乐,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永清,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成鸣,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廖嘉俊,男,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陈昭乐与被告廖嘉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秀乾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昭乐于2017年5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昭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昭乐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02元,财产保全费1246元,两项合计28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昭乐负担。审判员  程秀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杰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