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执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隆化县天鑫矿山物资销售有限公司与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承德柏泉铁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905号隆化县天鑫矿山物资销售有限公司,女,1975年4月30日出生,住所地隆化县,联系电话1513386****法定代表人:刘淑丽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承德柏泉铁矿,住所地平泉县,联系电话1523088****法定代表人:李成合隆化县天鑫矿山物资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承德柏泉铁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261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天鑫矿山物资销售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2614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庆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