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5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颜加发与被执行人肖方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加发,肖方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5执13号申请执行人颜加发。被执行人肖方定。关于申请执行人颜加发与被执行人肖方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肖方定未按期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6)云2625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颜加发于2017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肖方定支付退伙款人民币364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肖方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支付颜加发退伙款人民币36400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355元、执行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肖方定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明,现被执行人肖方定在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寨信用社有存款。因被执行人肖方定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肖方定在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寨信用社的存款人民币36755元(执行款36400元、诉讼费355元),划拨后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崔庆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