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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民初6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郑贤友与浙江中圆管桩有限公司、尚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603号之二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对郑贤友与浙江中圆管桩有限公司、尚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皖0121民初6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以及(2017)皖0121民初603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0121民初6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浙江中园管桩有限公司”补正为“浙江中圆管桩有限公司”;第一页倒数第四行中“2017皖01**民初602号”补正为“(2017)皖0121民初603号”;(2017)皖0121民初603号民事调解书中“浙江中园管桩有限公司”补正为“浙江中圆管桩有限公司”。审判员  胡良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