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民初6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郑贤友与浙江中圆管桩有限公司、尚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603号之二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对郑贤友与浙江中圆管桩有限公司、尚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皖0121民初6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以及(2017)皖0121民初603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0121民初6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浙江中园管桩有限公司”补正为“浙江中圆管桩有限公司”;第一页倒数第四行中“2017皖01**民初602号”补正为“(2017)皖0121民初603号”;(2017)皖0121民初603号民事调解书中“浙江中园管桩有限公司”补正为“浙江中圆管桩有限公司”。审判员 胡良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