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4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钱寿俊与被执行人薛云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寿俊,薛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04执270号申请执行人钱寿俊,男,1956年7月6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安区。被执行人薛云峰,男,1972年6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宜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寿俊与被执行人薛云峰建设工程合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钱寿俊与被执行人薛云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钱寿俊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钱寿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604执2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 晶执行员 尚丽君执行员 徐勇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晓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