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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29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东莞市逢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巫盛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逢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巫盛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2989号之二原告东莞市逢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莞城院南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15036163L。法定代表人郑正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家宝,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耀宗,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巫盛国,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大埔县,委托代理人凌文珍,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逢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巫盛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4月19日向原告东莞市逢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东莞市逢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东莞市逢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52.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逢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方敬萍审 判 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袁影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凤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