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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1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涿鹿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童爱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鹿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童爱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1民初802号原告:涿鹿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涿鹿县涿鹿镇温馨小区11号楼3单元301室。法定代表人:刘建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景玉,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爱民,男,汉族,现住涿鹿县。涿鹿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童爱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涿鹿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涿鹿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俊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