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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向辉与毛传德、卞宜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辉,毛传德,卞宜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83民初652号原告:向辉,男,汉族,1989年9月20日出生,住枝江市,证件号码420583198909201932。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民,枝江市马家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传德,男,生于1979年9月8日,汉族,户籍地枝江市,原枝江市问安镇博杰酒店业主。被告:卞宜娅,女,生于1982年7月7日,户籍地枝江市,系被告毛传德之妻。原告向辉与被告毛传德、卞宜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传德,卞宜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立即支付劳务工资63000元,并从2016年7月6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经营枝江市博杰酒店期间,聘请原告为其工作,2016年7月5日立下欠劳务工资63000元欠据一份。被告毛传德、卞宜娅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2016年7月5日被告毛传德、卞宜娅共同所写并捺印的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到向辉2014年5月至2015年11月份在枝江市博杰酒店工资63000元,大写陆万叁仟元整”。本院认为,二被告立下欠据,所欠原告工资应当清偿。但原告主张的利息没有依据,其在判决生效前的利息请求不予支持,生效后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毛传德、卞宜娅支付原告向辉63000元,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毛传德、卞宜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