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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民初8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玲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玲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4民初8765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高维东。解除保全申请人:黄书平。被申请人:张玲玲。原告高维东、黄书平与被告张玲玲、张福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津0114财保52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名下的蒙G×××××号解放牌车辆予以查封。现申请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玲玲名下的蒙G×××××号解放牌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敖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