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辖终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丁文足、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帽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文足,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帽支行,泉州玉祥鞋材有限公司,晋江市陈埭镇奋兴鞋材商行,许奋兴,林秀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9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文足,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帽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紫帽镇后厝街兴紫路**号。组织机构代码:58957810-3。代表人:周良清,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泉州玉祥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江头村村边后**号。组织机构代码:78217860-3。法定代表人:丁文足。原审被告:晋江市陈埭镇奋兴鞋材商行。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大乡村鞋都*幢*****号。组织机构代码:L4335665-9。负责人:林秀珠。原审被告:许奋兴,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审被告:林秀珠,女,1975年9月14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内地联系地址: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丁文足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帽支行、原审被告泉州玉祥鞋材有限公司、晋江市陈埭镇奋兴鞋材商行、许奋兴、林秀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2民初17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丁文足的住所地为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因此应当移送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引起的纠纷,因原审被告林秀珠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案属于涉港民商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泉州玉祥鞋材有限公司、晋江市陈埭镇奋兴鞋材商行、许奋兴的住所地均在福建省晋江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批复》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惠安县人民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批复》的规定,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其辖区内标的额为800万元以下(不含800万元)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而本案标的额为1094740.10元。因此,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丁文足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蕴真代理审判员 林东杰代理审判员 郑 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廖丽娟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