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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廉明与高利峰、高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明,高利峰,高娇利,高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259号原告:廉明,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高利峰,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高娇利,女,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湖滨区。被告:高汉,男,195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原告廉明诉被告高利峰、高娇利、高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及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廉明的起诉。本案预交诉讼费61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贺卫锋人民陪审员  黄海涛人民陪审员  戴文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