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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民终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成林、管厚成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成林,管厚成,李亮,方多安,安徽天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民终7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成林,男,1977年2月13日生,汉族,建筑行业从业者,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现住安徽省六安市浙东商贸城C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管厚成,男,1963年10月20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亮,男,1965年12月10日生,回族,住安徽省寿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多安,男,1967年3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以上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玲玲,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飞,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安徽天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92844908X。法定代表人:余学友,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杨成林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6)皖1503民初3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成林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成林自动撤回上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成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杨成林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 武审判员 王 丽审判员 魏晶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