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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22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XX刚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XX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22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山西路一号。负责人:贺春林。被执行人:XX刚,男,汉族,1984年11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兴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XX刚信用卡纠纷一案,(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3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XX刚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偿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503.2元、利息384.89元、滞纳金83.58元(透支利息从2015年12月18日起按本金以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清还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因债务人XX刚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XX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XX刚的住址所在地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已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22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升高执行员  冼键强执行员  罗锦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