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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3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秦智与朱安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智,朱安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3308号原告:秦智,男,200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法定代理人:朱艳梅,女,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系原告秦智之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周娥(实习),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朱安杰,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智诉被告朱安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秦智的法定代理人朱艳梅负担。审判员  崔丹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胜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