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民申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人民政府、永川市源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人民政府,永川市源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18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光明路62号。法定代表人:唐忠茂,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科,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跃云,重庆市永川区朱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永川市源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市民生路11号。法定代表���:赵著源,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人民政府因与被申请人永川市源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查明,朱沱镇政府曾基于相同事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最高法民申3332号民事裁定,驳回朱沱镇政府的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审查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王季君审 判 员 李晓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 朋书 记 员 陈思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