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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2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苏要拉图与福全、宝海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要拉图,福全,宝海,胡格吉力图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2685号原告:苏要拉图,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福全,男,蒙古族,61岁,农民,现科左后旗甘旗卡镇协力台嘎查。被告:宝海,男,蒙古族,34岁,农民,现科左后旗甘旗卡镇协力台嘎查。被告:胡格吉力图,男,蒙古族,45岁,农民。原告苏要拉图与被告福全、宝海、胡格吉力图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立案受理,但原告苏要拉图所提供的被告福全的地址,经本院合法送达后,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要拉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0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光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秀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