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执5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望宝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望宝,宋丹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5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201号南楼21层。被执行人吴望宝,男,汉族,1976年9月15日出生,住址湖北省蕲春县,现住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宋丹红,女,汉族,1971年8月4日出生,住址湖北省蕲春县,申请执行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望宝、宁丹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鄂0104民初17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额52777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的(2016)鄂0104民初17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527773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长江审判员 张建生审判员 成晓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彭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