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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钟楼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声兵、杨白琼、肖忠义、邹勇辉、魏碧凤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钟楼支行,杨声兵,杨白琼,肖忠义,邹勇辉,魏碧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13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钟楼支行。负责人:李瑜,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杨声兵。被执行人:杨白琼。被执行人:肖忠义。被执行人:邹勇辉。被执行人:魏碧凤。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钟楼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声兵、杨白琼、肖忠义、邹勇辉、魏碧凤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6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钟楼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9238.77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钟楼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2执183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郑银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