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执15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赵秀霞、刘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秀霞,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15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秀霞,女,1959年2月8日出生,住所地邢台桥西区。被执行人刘刚(曾用名刘利平),男,1980年1月2日出生,住所地邯郸市。依据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冀0503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赵秀霞申请执行刘刚偿还借款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刘刚名下登记的汽车已被保全查封,暂时无法扣押。除此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致使该案全部未履行。本院已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503执15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或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耀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人民陪审员 崔赫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亚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