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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2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徐启来与刘广、毛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启来,刘广,毛娟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1266号原告徐启来,男,汉族,1970年9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黄忠明,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广,男,汉族,1966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被告毛娟娟,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徐启来与被告刘广、被告毛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启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95元,由原告徐启来承担。审 判 长  汪明安审 判 员  陈亚东人民陪审员  余延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汪珍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