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湖支行、田云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湖支行,田云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815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湖支行,营业场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8583497211。负责人:毛琼萍,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跃,男,198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田云霞,女,1972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址河南省虞城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湖支行与被申请人田云霞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湖支行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田云霞的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判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田云霞的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涂庆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万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