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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5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与杨佐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杨佐发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5民初1436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B区金融商务区东区东四塔。负责人:王兴。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贵州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涛,贵州心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杨佐发,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贵定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与被告杨佐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肖 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