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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81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孙百明与毛抒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百明,毛抒利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81民初904号原告:孙百明,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被告:毛抒利,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原告孙百明与被告毛抒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2017年5月23日原告孙百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百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百明撤诉。审判员  李远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哲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