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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余文楚与吴红卫、徐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文楚,吴红卫,徐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1726号原告:余文楚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被告:吴红卫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被告:徐丽女,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文楚与被告吴红卫、徐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文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2元,减半收取476元,由原告余文楚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财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