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余文楚与吴红卫、徐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文楚,吴红卫,徐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1726号原告:余文楚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被告:吴红卫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被告:徐丽女,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文楚与被告吴红卫、徐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文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2元,减半收取476元,由原告余文楚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财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