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辖终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梅良与庄海龙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海龙,周梅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辖终4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庄海龙,男,1962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梅良,男,1963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上诉人庄海龙因与被上诉人周梅良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7)苏0282民初29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简单,不属于在无锡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因原被告住所地均在宜兴市范围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该院裁定:驳回庄海龙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庄海龙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案情复杂,属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由中级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周梅良诉请庄海龙返还借款,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宜兴市,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认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所作裁定应予维持。庄海龙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兆祥审 判 员 富建文代理审判员 符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耿植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