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与被执行人詹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银行,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298号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被执行人詹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与被执行人詹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靖民初字第038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詹某某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查封了被执行人用其丈夫李某某所有的位于靖边县河东机砖巷设计室东作为抵押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4执12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玉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