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云山路支行与赵若印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云山路支行,赵若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1535号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云山路支行。被执行人赵若印。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云山路支行与被执行人赵若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0112民初22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所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保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