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藏01刑更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索南刀吉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索南刀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刑更86号罪犯索南刀吉,男,1985年7月4日出生,藏族,甘肃省夏河县人,现在西藏拉萨监狱服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2日作出(2009)拉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索南刀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09年2月11日起至2021年2月10日止),于2009年8月13日交付执行。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4日作出(2011)拉监执字第231号刑事裁定书,准予对罪犯索南刀吉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3月10日止)。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拉监执字第524号刑事裁定书,准予对罪犯索南刀吉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月10日止)。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5)拉监执字第234号刑事裁定书,准予对罪犯索南刀吉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1月10日止)。执行机关西藏拉萨监狱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同改犯,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队纪;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教育,态度端正,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五个月。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罪犯被判处刑罚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记载表、体检表等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其提出减刑建议,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减刑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索南刀吉准予减刑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旦增努布审判员 达瓦次仁审判员 德吉梅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索朗卓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