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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民终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厦门普升壹号投资合伙企业、周醉娇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普升壹号投资合伙企业,周醉娇,陈滇闽,厦门普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生旺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民终8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普升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执行事务合伙人:厦门普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醉娇,女,196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滇闽,女,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林,福建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厦门普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曾生旺,执行董事。原审被告:曾生旺,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上诉人厦门普升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醉娇因与被上诉人陈滇闽、原审被告厦门普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生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2民初6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厦门普升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醉娇未提出缓交上诉费申请,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厦门普升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醉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国柱审判员  张文池审判员  郭胜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雯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