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02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慧峰、林辉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慧峰,林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2017)粤1402刑初127号公诉机关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慧峰,绰号:阿牛,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捕前住原籍。2016年3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在逃),2017年2月16日归案后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逮捕。现在押于梅江区看守所。被告人林辉,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住梅县区。2015年12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15年12月25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在逃),2017年4月14日归案后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逮捕。现在押于梅江区看守所。辩护人林昭学,男,汉族,1956年3月28日出生,系被告人林辉的父亲。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区检诉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慧峰、林辉犯开设赌罪、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审理,被告人刘慧峰、林辉表示自愿认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翠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慧峰、林辉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刘慧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林辉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辉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是从犯,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故意伤害2015年8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刘慧峰等人在文化公园赌博,因为怀疑被害人钟某正赌博“出千”,刘慧峰遂把骰子砸碎,发现里面有一块电子芯片,随后刘慧峰发现钟某正的摩托车尾箱里还有一个感应器,于是刘辉龙(已判刑)冲上去打了钟某正两巴掌,被告人刘慧峰、林辉和刘永维、林伟安(均已判刑)、林伟平(在逃)亦冲上去一起对钟某正拳打脚踢,致钟某正受伤。随后刘辉龙叫其朋友开来一辆白色小轿车,将钟某正带到梅江区东郊百岁山附近,要求钟某正赔偿损失,当晚直至钟某正答应赔偿刘辉龙等人2000元后才被允许离开。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被害人钟某正右耳被伤致鼓膜穿孔,经过6周后仍不能自行愈合,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刘慧峰、林辉等人共同赔偿钟某正人民币10000元,得到被害人钟某正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慧峰、林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有被害人钟某盈的陈述,同案人刘辉龙、林辉、刘永维、林伟平、林伟安等人的供述,被抓获经过的证明,户籍证明,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谅解书、鉴定意见,被告人刘慧峰、林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开设赌场从2010年开始,以张家铭、张加友(均在逃)为首,被告人刘慧峰、林辉和杨延启、郑志刚、刘永全、王练明、林伟安、叶建成、薛剑春、侯伟雄、陈宁祥、李雄伟、刘永维(均已判刑)、林伟平、李志佳(均在逃)为成员的江北帮及所谓的城北帮、黄塘帮、月梅帮,每四天轮流一次在梅江区东山公园外路文化公园内开设赌场。其中张家铭、张加友是赌场老板,负责做庄、管理赌场工作人员等工作;杨延启、郑志刚、刘永全、王练明、林伟安、叶建成、薛剑春、侯伟雄、陈宁祥、李雄伟、刘永维、林伟平、李志佳、刘慧峰、林辉,分别负责做庄家、和手、抽水、望风等工作。赌场以赌“大小”、“21点”等形式聚众赌博,每天赌客超过20人,每天赌资超过1万元。2016年2月18日15时许,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在梅江区东山公园外路文化公园内,现场抓获杨延启、郑志刚、刘永全、王练明及参赌人员张某月、曾某、黄某辉、黄某洪、欧阳某明(均已被行政处罚),并现场查获涉案赌资6960元、赌具一批。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刘慧峰主动到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东山派出所投案自首。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林辉主动到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金山派出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慧峰、林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有书证被告人刘慧峰、林辉被抓获经过的证明,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移交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黄某辉、张某月、曾某、黄某洪、欧阳某明等参赌人员的陈述,参赌同案人王练明、刘永全、林伟安、郑志刚、杨延启、叶建成、薛剑春、侯伟雄、陈宁祥、刘永维、李雄伟的供述,被告人刘慧峰、林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慧峰、林辉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从中牟利,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设定赌博方式,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均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慧峰、林辉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慧峰、林辉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慧峰、林辉在故意伤害、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均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慧峰、林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慧峰、林辉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慧峰、林辉共同赔偿因故意伤害造成被害人钟某正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慧峰、林辉及其辩护人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慧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总和刑期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林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总和刑期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15年12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至同年12月25日,先行羁押了22日,折抵刑期22日。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8年2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冰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睿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