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财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河南东方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金凯机械电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东方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金凯机械电子有限公司,鹤壁市大明振动机械有限公司,牛犇,牛金凯,陈士杰,廉秀梅,李泯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888号申请人河南东方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长椿路11号Y2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1007538867235。法定代表人崔刚。委托代理人宋怀强,男,汉族,1982年9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系申请人员工。委托代理人XX磊,男,汉族,1988年1月21日出身,住河南省嵩县,系申请人员工。被申请人河南金凯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金山工业区龙岗路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5624658389。法定代表人牛犇,身份证号码为4106031986********。被申请人鹤壁市大明振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东环路(环保节能设备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3783429267H。法定代表人牛金凯,身份证号码为4106031962********。被申请人牛犇,男,汉族,1986年1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被申请人牛金凯,男,汉族,1962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被申请人陈士杰,女,汉族,1962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被申请人廉秀梅,女,汉族,1980年6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被申请人李泯澍,女,汉族,1988年1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申请人河南东方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金凯机械电子有限公司、鹤壁市大明振动机械有限公司、牛犇、牛金凯、陈士杰、廉秀梅、李泯澍银行存款156154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金凯机械电子有限公司、鹤壁市大明振动机械有限公司、牛犇、牛金凯、陈士杰、廉秀梅、李泯澍银行存款一百五十六万一千五百四十四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俊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胜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