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执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冉儒杰与刘卫东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存款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儒杰,刘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0执保63号申请人:冉儒杰,男,生于1990年9月20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刘卫东,男,生于1968年12月29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申请人冉儒杰与被申请人刘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卫东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管理中心的300000.00元住房公积金。本院作出(2016)渝0240民初3794号之一民事裁定准予申请人的保全申请,该裁定现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卫东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300000.00元住房公积金,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代理审判员 刘一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黎 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