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执异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靳建萍、段跃亮与李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异议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跃亮,李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异68号案外人靳建萍申请执行人段跃亮被执行人李建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跃亮与被执行人李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靳建萍对本院作出的(2014)临尧执字第47-6号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靳建萍称,一、位于山东省威海市北环海路141-306室的房产系被执行人李建忠与案外人共同共有,但案外人并不是被执行人,贵院不应当查封、拍卖属于案外人所有的份额。二、李建忠对段跃亮所负的债务系其个人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不应以共同财产进行清偿,且段跃亮在与李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并未要求案外人承担清偿责任,现直接将案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查封、拍卖明显侵犯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三、案外人作为上述房产的共有人,贵院对该房产进行拍卖处分时,应当先通知案外人,并与案外人协议,不应当直接进行拍卖。综上,案外人认为贵院对位于山东省威海市北环海路141-306室房产的查封和拍卖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请予以采纳并支持案外人的请求。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段跃亮与被执行人李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理,本院作出(2012)临尧民初字第560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李建忠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并承担自2007年2月16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月息2分计算。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2017年3月9日本院作出(2014)临尧法执字第47-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李建忠及配偶靳建平所有的登记在李瑞名下的位于山东省威海市北环海路-141-306室房屋的产权。对此,异议人靳建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本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异议人共有的房产进行了查封和评估,现并未采取处分措施。查封、评估房产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异议人提出自己不承担民事责任,查封财产中有自己份额的异议,因涉及实体权利即析产问题,当事人应通过诉讼程序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靳建萍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屈文明审 判 员 王义和人民陪审员 王向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董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