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1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安程与张黎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安程,张黎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1民初900号原告:张安程,男,194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被告:张黎,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原告张安程与被告张黎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因原告不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安程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国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俊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