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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1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安程与张黎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安程,张黎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1民初900号原告:张安程,男,194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被告:张黎,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原告张安程与被告张黎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因原告不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安程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国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俊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