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民终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濮阳市华龙区孟轲乡北小寨村民委员会、宋海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濮阳市华龙区孟轲乡北小寨村民委员会,宋海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终10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华龙区孟轲乡北小寨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宋新军,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进孝,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守鹏,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海功,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濮阳市华龙区。上诉人濮阳市华龙区孟轲乡北小寨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宋海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902民初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2017年5月22日濮阳市华龙区孟轲乡北小寨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濮阳市华龙区孟轲乡北小寨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濮阳市华龙区孟轲乡北小寨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二、各方仍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157.50元,由上诉人濮阳市华龙区孟轲乡北小寨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瑞峰审 判 员 郭 海审 判 员 田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晨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