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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宏凤与双辽市双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凤,双辽市双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858号原告:张宏凤,女,1968年1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双辽市双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双辽市辽西街。法定代表人:刘树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凤诉被告双辽市双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双辽市双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因原、被告涉及的该笔借款涉及刑事犯罪,现该刑事案件在双辽市人民法院刑事庭审理中,案号为(2016)吉0382刑初207号,申请撤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宏凤撤回对被告双辽市双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00元,减半收取3650.00元,由原告张宏凤负担。审 判 长  孙洪新代理审判员  姜小静人民陪审员  李殿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雪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