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326执2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大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肖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6执2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大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大姚县农村信用社)。住址大姚县金碧镇环城北路。法定代表人张廷宝,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爱明,云南南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肖丽,女,1980年生,彝���,个体户,住大姚县金碧镇。关于申请执行人大姚县农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肖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2016)云2326民初3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肖丽逾期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姚县农村信用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肖丽除有大姚县金碧镇方家坝164号房屋(房产证号为大房权证金碧字第2009001**)外,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房屋虽属申请执行人大姚县农村信用社的借款抵押物,但该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与土地使用证不一致,土地使用证属被执行人肖丽之父肖良平(已死亡),且该房屋因另案已被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肖丽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姚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6执24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王立仁审判员 赵永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艳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