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6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明光与陈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光,陈燕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6民初706号原告:李明光。被告:陈燕华。原告李明光与被告陈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明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燕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明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陈燕华偿还李明光借款1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陈燕华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3日陈燕华因外出务工需要费用向李明光借款14000元,双方约定2016年12月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明光多次催讨,陈燕华拒不返还借款,故李明光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陈燕华未作答辩。李明光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李明光、陈燕华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借条原件1份。经审查上述证据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5月李明光、陈燕华经人介绍相识,陈燕华因外出务工需要资金,故向李明光借款10000元。当时陈燕华向李明光出具了借条,但双方未约定利息。2016年2月陈燕华找到李明光主动提出愿意给付李明光利息4000元,并于2016年2月3日重新向李明光出具借条1份,内容为:“借条今借李明光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正(14000元)限2016年12月还清借款人陈燕华138191347702016年2月3日”。借款期限届满后,陈燕华未依约归还借款,故李明光起诉来院。本院认为,陈燕华向李明光借款10000元,李明光提供了借款,陈燕华自愿给付李明光6年借款利息4000元(该利率未超出年利率24%),为此陈燕华重新向李明光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该借条是陈燕华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因此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在借款期至后,陈燕华未依约归还借款,违反了双方约定,陈燕华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李明光要求陈燕华偿还14000元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燕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所欠原告李明光借款本息1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陈燕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张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洪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